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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操作规程
释义
    为规范海关对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口货物的 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等 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限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所列用途范围。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受上述范围限制。第三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时,海关不要去其具有报关权。第四条 ATA单证册各联应由海关进行编号,号码为0位,第至4位为关区代码,第5、6位为年份,后4位为顺序号。 海关编号应在出口联和复进口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其它事项 栏,封面联、进口联、复出口联及过境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登记号码 栏中完成。 第五条 货运渠道暂准进出口的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计算机程序无法自动核销舱单的情况下,海关应人工核销舱单。 第二章 ATA核销中心 第六条 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经ATA核销中心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下流程作业:(一)将补发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核对无误后,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补发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补发 字样; (三)核销中心将补发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的凭证及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第七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时,持证人在得到续签的ATA单证册后,需持续签 的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下流程作业:(一)将续签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凭证核对无误后,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续签的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续签 字样;(三)将续签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第八条 暂准进口货物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追索。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能如期复进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反馈并责成其履行责任。第三章 暂准进口及复出口 第十条 货物暂准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二) 在单证册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持证人;(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 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 确认。第十一条 无法调阅预录入的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一)验核单证,在单证册进口联的存根和凭证相关栏内编号、签注、盖章;(二)必要时查验货物; (三)将单证册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传真至中国国际商会,由其进行预录入,单证册退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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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