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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职教师私下开设补习班,给学生补课收取费用,这样违法吗?
释义
    《信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办班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并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处理。
    法律分析
    不违法,但是违规。《信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办班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就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如下规定意见:
    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信阳市教育局发布了《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办班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了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并对违规者做出了相应处理。通过此举,旨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此规定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并呼吁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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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4: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