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避关系是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0、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具体关系如下: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回避关系的监督机制的方法如下: 1、建立公正透明的选拔任用程序。如公开招聘、报名考试、面试等程序,防止内定人选或者利益关系影响选拔结果; 2、加强岗位职责分工的监管。明确岗位职责,避免岗位实际操作与职责不符,以及工作分配不当导致利益冲突和回避关系的产生; 3、设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相应的举报渠道,以便公众和内部员工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机制应该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实行双重审核和审批制度。例如在人事、财务等关键环节上,应该设置相应的双重审核制度和审批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并能够避免内部员工之间的照顾和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回避关系是一种常见现象,既有避免利益冲突、权力滥用等问题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带来不利影响的弊端。在实践中,需要采取恰当措施,加强内部监管,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