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关系分别有哪些,如何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该条阐明了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 1、必须是有配偶者,即已经结婚的人; 2、必须是与婚外异性同居,与婚外同性同居则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3、必须不以夫妻名义,如果以夫妻名义则可能构成重婚。 那么,同居关系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可知,同居关系不列入法院的审理范围,是个人的选择问题,但是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是受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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