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 1、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 2、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 3、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