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游泳溺亡者,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本人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一、保险人不负责以下赔偿责任: 1.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2.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3.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他物品的损失 二、自由泳 1、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泳接力比赛中,自由泳是指除蝶泳、仰泳、蛙泳以外的泳式。 2、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3、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人水中,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三、仰泳 1、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应在水中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出发握手器。禁止两脚蹬在水槽里、水槽上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 2、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应蹬离池壁,除在做转身动作外,运动员在整个游进过程中应始终呈仰卧姿势,允许身体做转动动作,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小于90°的仰卧姿势,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