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是否可以赎回抵押物,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意愿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抵押人有权在抵押物处置前赎回抵押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七十五条: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处置前协商赎回抵押物,但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取得控制权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七十六条:债务人在抵押物处置前赎回抵押物的,应当支付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担保费用等债务务实现所需的合理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债务人如能在抵押物处置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应当返还抵押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抵押物处置前赎回抵押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取得控制权,则不能再行赎回。而如果债务人选择赎回抵押物,需要支付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担保费用等债务实现所需的合理费用。同时,担保人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联席清偿或代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