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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牙规则承运人过失免责
释义
    《海牙规则》中的十七项免责条款中除最后一项“非由于承运人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货损,要求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外,其余各项均未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举证,其结果是缓和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如果承运人证明货损系因法定免责事项所造成,索赔人就必须证明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实际过失。
    《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不仅在承运人责任问题上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且对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问题由索赔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
    根据该款的规定,在《汉堡规则》下实行的不仅是“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还是“法律推定过错”的责任原则。在《汉堡规则》的“共同谅解规定”中对该款也做出了解释:“根据本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汉堡规则》加给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是非常严格。
    根据这样的原则,在索赔人证明货损是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发生之后,剩下的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到承运人一方,对于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来说,他首先要证明发生事故的原因,还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他自己或他的雇佣人、代理人在整个过程中已尽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即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义务,如其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它实现了对《海牙规则》的彻底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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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9: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