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眼失明算几级伤残 |
释义 | 正常情况下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健康的话,一般的是四级残疾到五级残疾。平常不是根据单独的一个症状就可以评残的,一般平常需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儿申请评残,然后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才能够评残。 一、工伤左手食指骨折能否评残 工伤手指骨折可以评残。属于轻度功能障碍一类的,工伤级别最多算9级,多数为10级。工伤鉴定需要等治疗完毕后才可以。具体是几级建议治疗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车祸受伤后如何评残 交通事故致残的评残,可在治疗终结后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三、工伤腿部缝针算伤残吗 工伤腿部缝针不一定算伤残。工伤并不是伤者伤口缝针就可以有赔偿金,无法评残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只享受医疗费报销,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按照原工资待遇不变计算,公司按月发放。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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