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 申诉 的。在 公诉 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 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 自诉案件 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 判决书 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