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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创业板 特别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方式。1. 竞价交易;2. 盘后定价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
    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创业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
    1. 您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 您通过限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
    3. 您通过市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4. 您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创业板股票的市价申报方式
    1.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法律依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 2 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 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八条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四亿股(份)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四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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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