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计局有执法权的。 审计执法是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对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的贯彻执行。主要指对依法定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及其处理意见,按其内容与要求切实付诸实施的行为。 审计执法包括: 1、审计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审计,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承担审计职责及可能追究的某些过失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的负责对象如下: 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综上所述,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是享有一定权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