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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传票是怎样送达给被告
释义
    

法律主观:
    


    被告的传票公告送达应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用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 户籍 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 办事 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 民事诉讼 法》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公告送达并不是原告想要用就能用的,往往使用公告送达要达到相关条件。如果你还有其他公告送达使用疑问的话,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上的 在线律师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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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