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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理不批辞职怎么办
释义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有权不同意,但劳动者可以依法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劳动者可立即离职并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若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可在30天后离职,单位需办理离职手续。若未提前30天通知且单位无违法行为,劳动者需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招聘费用。
    法律分析
    一、经理不批辞职怎么办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提交辞职信是员工向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单位有权不同意个人的辞职申请。
    个人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当事人也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原单位,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个人提出辞职的后果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单位有权不同意个人的辞职申请,但个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使单位不签字批准,当事人也可以在30天后离开原单位。如果单位不履行相关手续,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不同情况,个人提出辞职后的后果也有所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人提前30天书面离职的情况下,不需要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并且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但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或违反相关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用人单位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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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