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人:死后的第一继承人是谁? |
释义 | 法定继承人顺序及继承权平等原则是中国民法典确定继承依据的核心。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间的份额一般均等,但特殊困难或扶养关系可导致不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优先权,如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房产时,法定继承人无需缴纳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则需缴纳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1、法定继承人顺序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且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称爷爷、奶奶、姥爷、姥姥。 2、关于继承顺序的其他说明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法典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4、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权。 遗产中有房产的,法定人进行继承,那么该房产是不用缴纳契税的;但是如果该房产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个是属于赠与,那么继承人需要按照房产的面积以及类型进行缴纳契税,在完税之后拿着完税证明才可以办理房产过户。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予以照顾或多分。民法典确定继承的依据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扶养关系。在两个顺序间,第一顺序人享有优先权,如无第一顺序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同一顺序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于继承中涉及的房产,法定继承人继承不需要缴纳契税,而赠与需要缴纳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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