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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农村改革时期之前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户只有使用权;农村改革时期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认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法设立、由国家保护、属于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分为两个时期。在农村改革之前,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正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因为当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没有划归到农户手中。不过,实际上,不少农户已经长期占用一块或几块土地,并通过劳动获得了收益(如粮食)。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确认。1982年《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耕地承包期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少于二十年。”之后,各地陆续开始实行承包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应当在村级以上集体组织进行登记。
    土地承包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期满后,农民的承包权应当依法延续。同时,承包合同可以续订,续订期限不得少于原有承包年限。如果农民不再继续承包,则土地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地村集体所有,并且依法派出专门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通过土地承包,农户可以依法拥有自己的耕地,提高生产积极性,增加收入。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也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法设立、由国家保护、属于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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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