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情形 |
释义 | 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一、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人身权的一种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涉及。一般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10条中的第2项的相关规定,署名权是标明作者身份,同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但是在法学界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署名权又被称为姓名表示权。作者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之上或者是复制的文件上标明姓名的一种权利。两者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 二、作者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创作作品的个体,或者是自然人。 (2)可以被视为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 (3)由于委托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然后取得了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三、什么是职务作品: 1.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应的合同,居于某种职位。因此,职务作品就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 2.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于作者所有,但是作品可以供法人或者其他的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范围之内优先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之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不可以将作品交由第三方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使用。 3.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作者享有一定的署名权,著作权所涉及的其他权利则交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单位所有,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奖励: (1)作者是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的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的条件进行创作。在创作完成之后,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承担相关的责任,比方说工程设计图,软件等。 (2)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非法人单位所有的职务作品。这种职务作品等同于法人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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