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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通过后多少时间放款
释义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放款时间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手续以及贷款用途有关。通常情况下,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的,在贷款手续办理齐全之后,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放款,整个贷款流程通常是在1—3个月。
    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社管理,如实向信*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社的要求
    1、信*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
    3、**联社、信*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联社、信*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联社、信*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贷款特点
    信*社贷款的特点信*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贯彻国家规定的贷款基本原则,遵守《借款合同条例》;
    三、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周转性;
    四、农村信用社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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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6: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