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如果不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