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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省落户规定?
释义
    律师解答:
    一是放宽年龄限制条件。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不受年龄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5周岁放宽至不满45周岁;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非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40周岁放宽至年龄不满45周岁。
    二是取消择业期限制条件。不再按毕业3年内和超过3年、普通高校和非普通高校设置不同的限制条件。
    三是取消就业创业限制条件。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全脱钩”,就业的取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的取消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缴税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
    (一)实行资格准入机制。对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大学毕业生,按照“高端优先、结构优化、突出重点、保障公平”原则,采取轮候摇号方式进行配租、销售。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在我市创业就业满1年,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可申请购买1套大学毕业生安居房。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二)实行循环退出机制。大学毕业生安居房不能上市交易。如需出售,拥有完全产权的,由原出售人按照届时市场价80%回购;拥有共有产权的,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以届时市场价80%回购。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的最多可再延长2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执行。承租人超出最长租住期限或不再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在购买商品房或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后,应退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三)实行监督管理机制。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按合同约定居住作出书面承诺。对弄虚作假、转租转借、违规经营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租住、购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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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