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
释义 |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地作叙述性使用。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层面上分析,商标合理使用的基础来源于权利衡平原则。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合法垄断制度,也应该是一种合理、合情的垄断制度。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石之上,利益平衡的基石又应因应情势的变化而调整,以避免利益失衡,维持利益平衡。在权利衡平原则基础上的民事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在划定范围时应有所限制,避免使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受侵害。我们在强调对商标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能超越合理的权利范围,商标权利限制也因此而产生。商标合理使用即是与商标权利限制相对应的概念,商标合理使用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对于一些商标的合理使用,应排除在禁止之列。 从制度层面上分析,商标合理使用的源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目前,各国商标法一般将制止混淆的可能视为商标保护的核心,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制止消费者混淆的可能,避免消费者利益受损。商标侵权理论中,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正如欧共体指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来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终极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它厂商产品区别开来,而没有混淆可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制止商品来源的混淆,制止商标假冒和仿冒也是以此为基点的。从商标立法目的着眼,商标使用权的行使在于保证商家对消费者作如实的陈述、说明,商标禁止权的行使是为了阻止他人将商品作为商标权人的商品出售,反之,当商标的使用仅旨在明示真实情况而并无通过制造混淆欺骗公众时不应禁止。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允许非商标权人在词汇的第一含义上作描述性使用,这种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上述规定对我国的商标司法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法官在商标侵权认定时应根据法律和商业道德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正当使用商标,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2)行为人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有正当的理由,没有违反商业实践的诚实信用原则。(3)仅限于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地作叙述性使用。 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商业性使用有以下几种: 1.对一些人名商标或地名商标的使用。地名商标即将地理名称直接登记注册为商标。由于大多数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商标,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预见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当有过高的期望值,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当使用人使用地名商标时仅意在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则该行为不应被禁止。此外,行为人对姓名享有民事权利或对该人名商标仅作说明性引用时,不应将对人名商标的该种使用行为视为商标侵权。 2.对他人商标的叙述性使用。2002年公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为了说明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会使用他人商标,这一情况下,如果商家显而易见是作叙述性、说明性使用,如在此商标前注明主要成分、功能等说明性词语,则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在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但使用者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一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三)本案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本案中篆体龙商标、LUNGKOW商标均是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篆体龙口粉丝与LUNGKUW。 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对龙字使用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一方面,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对龙字的用意,在于与其他文字组合使用组成龙口粉丝的字样,用以标识产品原产地,并非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龙口为地区名称,属于公共词汇,在地名意义上应列为公用范畴。篆体龙商标注册人虽然因注册而享有专用权,但篆体龙亦属公共词汇,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不能排除他人叙述性地使用该字。另一方面,本案中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篆体龙口粉丝,但并未对龙字作突出使用,对龙字在龙口粉丝中的使用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具体生产厂家,毕竟在烟台这一地理区域范围内使用龙口粉丝名称的厂家很多,消费者基本不会仅基于龙口粉丝四个字而混淆商品的具体来源。故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对龙的使用行为应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龙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LUNGKUW不属合理使用。理由如下:本案中LUNGKOW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尚在有效期内。LUNGKOW发音与中国城市地名龙口的发音相似,但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汉语拼音longko 拼写方式有明显的区别。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主张LUNGKOWVERMICELLI是龙口粉丝的英文名称,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LUNGKOW是龙口的英文名称或为公众所知的公共词汇,也不能证明除其在产品上使用外还有其他公众也将LUNGKOW用作龙口的英文名称使用。况且,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本身就在同一产品包装上同时使用了LUNGKOW与LUNGKUW两种拼写作为龙口的英文表述方式,因此认定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关于LUNGKOWVERMICELLI是龙口粉丝的英文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LUNGKUW的使用不应视为合理使用。 一、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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