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指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供应商。 有时也指验收主体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质监。 也指八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