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程序是什么呢 |
释义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为: 1.申请。判决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4.通知被执行人。 5.进行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行政拘留异地执行程序 关于行政拘留异地执行这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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