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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释义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申请立案时不能按规定举证的,人民法院将暂缓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也未能收集到的,仍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或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执行后果。
    执行中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对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形和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按规定期限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会导致法院不予执行的后果。
    二、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
    如你(单位)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新河县行政区域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或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本院一律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受托法院因法定事由有中止、终结执行的可能。
    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下列情形的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三、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囚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虽然法院不能保证每一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都能得以实现,但法院将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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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