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 |
释义 | 某招标公司代理的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遇到了一件怪事——中标供应商A公司竟然质疑自己的中标价低于成本价。陈述的理由是由于参加该项目的公司代表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越权擅自报价,价格低于厂家内部统一价,可能遭到厂家的处罚,中标后就会亏本。希望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公司的中标价低于成本,项目废标重新招标。质疑函后面附上了A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证明其投标代表的报价超越了职权范围;同时附上了生产厂家与A公司的经销代理协议,证明中标价的确低于厂家的内部价格,以及低于内部价销售的处罚规定。 面对如此“有理有据”的质疑,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容易处理,既然中标人自己认可了中标价低于成本,那就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即可;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报价,不能由中标人自己说低于成本就是低于成本;还有人对中标人的质疑动机提出怀疑,是想借助低于成本价废标,进而逃避放弃中标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问题引出 一、这样的质疑是否合法?该不该处理? 二、中标人自己承认中标价低于成本,能直接就确定中标价低于成本吗? 三、中标价低于厂家的内部价就是低于成本吗? 专家点评 一、A公司的质疑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自己,在政府采购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供应商是通过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来获得救济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A公司以中标价是投标代表擅自报价并且低于厂家的内部价,中标后可能亏本为由,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提出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明确要求认定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这样的质疑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该处理。至于A公司的质疑是否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权益则是另外一回事,只要其质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该得到处理。 二、不能根据中标人的说法来认定低于成本。 《招标投标法》中有两个法条是关于低于成本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但如何认定低于成本,由谁认定低于成本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类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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