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 |
释义 | (一)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二)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三)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四)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五)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六)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七)有特殊情况的。 一、更改姓名要什么手续 (一)办理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4)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县、区)局审批后办理。 二、改名字后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是可以的。先向房管所申请办理该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变更到自己名下,再持变更后的房产证到乡镇国土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只要符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中关于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旧房改建。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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