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有什么 |
释义 | 青岛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有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一、登记程序 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二、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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