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