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附加刑的有哪些 |
释义 | 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的权利。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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