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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释义
    最新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的形式正式出台,自2013年3月1日起拆迁的城市房屋,都按此办法施行。此办法克服了过去计划体制下行政拆迁的老办法的弊端,完全按市场化原则对拆迁房屋实施补偿。
    据介绍,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沈阳市曾先后出台过《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998]3号)、《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市政府令[1998]17号)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9]30号),这些法规有些地方已与沈阳市的实际不适应。沈阳市自2001年8月起就开始着手起草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新办法结合沈阳实际,在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保持了沈阳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连续性,并参照了上海等外省市的拆迁管理法规,经过数次调研和论证,才最终公布。
    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新办法对补偿安置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即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也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金额标准的,给予补助。
    沈阳过去采用阶梯式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过去16平方米以下的拆迁房屋,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而多于16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给予补偿,采取这种方式补偿,处于标准临界点的房屋,会有几万元的补偿金差价。但新办法采用评估方式后,就会出现曲线形的补偿差价。由此,现在的补偿价格总的来说是高于过去的,但和以前相比,不同地点、不同类型的房屋,补偿金额有可能会下降。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新办法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也就是说,新的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而原有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原有的阶梯式补偿标准为9年前制定,已和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新办法要求:对公有出租房屋承租人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有两种,即承租人最低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住宅平均交易价格×80%+补贴面积×房地产市场住宅平均交易价格×40%;自有自住的产权人最低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住宅平均交易价格+补贴面积×房地产市场住宅平均交易价格×40%。
    而房地产市场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由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上年度住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区位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新办法规定:拆迁成套住宅房屋,不给予面积补贴。拆迁非成套住宅房屋,其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面积补贴。其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住宅是指具备独立居室、厨房、卫生间的单元楼房。
    拆迁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的净值予以补偿。
    而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的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期限不超过1个月。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房屋拆迁的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满前1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
    新办法将拆迁人的意义由原来的“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改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也就是说,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申请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包括拆迁计划、拆迁方案、补偿在内的拆迁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政府土地储备文件;房地产权属核实手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按规定转入指定专用账户证明等。
    拆迁人必须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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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