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三国协议仅有两家签署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释义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其法律规定。三方协议仅在求职阶段有效,要求用人单位在毕业后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除非三方协议上明确有说明必须三方签署才生效,否则只有两方签字的合同对双方是有效力的,学校只是见证方。
    合同的生效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对于合同生效条件一般作如下约定: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款内容的约定,那么三人协议,需要三人都签字才有效,只有两人签字,合同不生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属于实践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的借方和贷款方已经签字,但是担保方没有签字,贷款方放款的情况下,合同关于借贷的条款是有效的,只是担保条款未生效。
    毕业生签三方协议还要签劳动合同吗
    就业协议以书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报到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个人可以不签订,但不能保障用人单位按约定履行承诺,求职者权益难以保障。
    在单位招聘中部分单位认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以签订就业协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
    1、三方协议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阶段与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仅限于取得毕业证以前;
    2、三方协议的目的是约束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拟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要求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与该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则三方协议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条款仅局限于涉及保密条款和设定服务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三方协议的违约条款仅针对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未进入用人单位,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该违约条款所需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违约条款当然不可能顺延至正式劳动合同中;
    4、三方协议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的产物,对于三方协议没有准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后,可以参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结语
    三方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约定,除非明确规定必须三方签署,否则只有两方签字的合同对双方有效,学校仅充当见证方。毕业生应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就业协议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三方协议仅限于毕业前的求职阶段,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会解除三方协议。违约条款仅适用于未进入用人单位的情况,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得设定违约金。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八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8: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