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达 增值税 起征点有纳税人,可以暂时免征增值税。对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就全部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税款。在规定起征点为每月30000元的情况下,未达30000元的暂不征税。如果经营收入为60000元,则应当按60000全额计征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法律客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