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设立捐助法人有什么要求 1、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3、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二、捐助法人的特点 捐助法人的设立资本依靠捐助人无偿、自愿的捐助而获得,捐助人对于捐助法人不当然享有管理控制的权利,捐助后仅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透过法院撤销决策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决定。 捐助法人不存在成员或会员,即相当于是一财团式慈善性公益法人,捐助法人的核心是成立时的章程及捐助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运作。 三、捐助法人有什么类型 1、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福务机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 2、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