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求即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即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 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原告人的请求,必须是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请求保护依法委托由他保护的他人的权利。 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