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算作童工,即是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无论任何单位雇佣童工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以下行为属于招用童工: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二、使用童工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到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到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到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到1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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