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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括
释义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者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军队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实际上包括了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单位,统称排污者。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征收排污费,又称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依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即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罚则等规定的总称。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对加强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它能促进排污者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其次,它能促进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再次,它能增强国家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自身建设。
    综上所述,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包括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征收排污费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对加强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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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