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基金纠纷中涉及跨国投资,国际证券监管是否可以共同作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及跨国投资的证券基金纠纷中,国际证券监管可以与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共同作用。此外,涉及跨国投资的证券基金纠纷,可能受到国际协议和条约的规范,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一条:“本法适用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清算结算等活动。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法。” 2.《国际投资条约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投资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或地区缔结的有关促进和保护双向投资的条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涉及到境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产品,允许引入境外专业机构或境外管理模式,但是,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总结:在涉及跨国投资的证券基金纠纷中,国际证券监管可以和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共同作用,也可以通过国际协议和条约进行规范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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