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发生的针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措施造成不法侵害者人身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包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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