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见证人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见证的事项给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