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台湾又称为袋地通行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7条),国外也称围绕地通行权(日本民法典第210条)、必要通路权(德国民法典第917条),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例如,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过周围他人土地,其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负有忍受通行的义务。此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隶属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