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信显示组合含担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和定金产生的权利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拓展延伸 征信中的担保方式及其影响 征信中的担保方式是指在贷款或信用交易中,借款人或信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这些担保方式在征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担保可以增加借款人或信用申请人的信用度,提高其信用评级,从而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其次,担保可以为借款人提供额外的保障,减少贷款风险。然而,担保方式也存在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担保物可能会被收回或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借款人或信用申请人应权衡利弊,并确保自身能够履行相关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合法债权的担保只能采用这五种方式,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这五种方式的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保证和定金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抵押、留置和质押产生的权利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征信中,担保方式在贷款或信用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增加信用度、提高信用评级,同时为借款人提供额外保障。然而,借款人或信用申请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权衡利弊,并确保能够履行相关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