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举报人可随时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