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开采河沙立案标准 |
释义 | 非法开采河沙的立案标准为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一、河道污染治理清淤的河沙费用 自然是属于国家。根据我国水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二、矿产资源占用多少触犯刑法 立案标准: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过责令停止开采后还不停止开采,破坏价值五万到十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公安机关要进行立案追诉。 三、收到采矿许可证是否属于非法采矿 不属于。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加工销售材料与非法采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何况加工的石料是在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的,并不属于非法采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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