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将境外的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由海关责令托运人退运该放射性物品,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放射性物品的责任,或者承担该放射性物品的处置费用。 法律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三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二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分别处为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一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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