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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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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