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援助的律师会一帮到最后。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