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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定之债种类是什么?
释义
    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其特点在于:
    第一,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标的物特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均不得变更。
    第二,在特定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灭失,其给付义务即归消灭,如果灭失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则其交付特定物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
    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是:
    第一,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无论是否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
    第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发生移转。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仍归债务人享有,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归于债务人。
    第三,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种类之债以种类指示的标的物在履行之时必须具体确定,即将种类及数量已定的标的物,具体明确为特定的标的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债务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也是可以进行分类的,比如说有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但是这两种债务的话,实际上是存在着非常明确的法律的区别的。比如说特定之债就是属于具有不可替代性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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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