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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释义
    1、1967年颁布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时明确指出了:知识产权包括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也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第10条第2款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外,还明文列举了特别应予禁止的三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1)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
    按照第10条的规定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巴黎公约只要求各国保证其他缔约国国民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手段,而没有具体说明这些救济手段是什么。但是,公约对起诉权作了具体规定:成员国约定采取措施,准许其成立并不违反各该国法律的、代表有关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的联合会和社团,在向之请求保护的国家法律允许该国的联合会和社团可以采取同样行动的范围内,向法庭或有关行政机关控告,要求制止
    第九、第十和第十条之二中的行为。
    3、1995年,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ips)缔结之后,反不正当竞争的另一个重点-商业秘密形成了。即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在确保针对巴黎公约
    (1967)第1O条之2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缔约方应该根据下述第2款的规定对未公开的信息提供保护,根据下述第3款的规定对于由政府或政府性机构提供的数据提供保护。但是,对于怎样的保护是有效的,TRIPS没有再提及。
    4、1996年,WIPO国际局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发示范条款》,其中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5种:
    (1)对他人企业或活动引起混同;
    (2)损害他人的商誉或声誉;
    (3)误导公众;
    (4)诋毁他人企业或其活动;
    (5)针对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该示范法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或修订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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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