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规定:格式条款 |
释义 | 格式条款的主旨概括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歧义条款应按通常理解解释;约定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拓展延伸 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与要求 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与要求是指在法律文件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关于格式、结构和要求的条款。这些条款旨在确保文件的一致性、清晰性和可执行性。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法律文件,例如合同、协议、法规等。要求方面,格式条款通常规定了文件的排版、字体、标题、编号、段落等要求,以确保文件的整体统一和易读性。此外,格式条款还可能包括对文件的签署、日期、修订和保密性等要求。通过遵守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可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提高了文件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结语 格式条款在法律文件中的特别规定对于确保文件的一致性、清晰性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根据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而歧义条款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在格式条款与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约定条款。通过遵守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可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提高文件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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