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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票备注内容有规定嘛
释义
    律师解答: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 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 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 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 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 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 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 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期(详细至月)、 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 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 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 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税 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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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5:31